迎百年 学党史 · 红都瑞金篇⑦ | 中央苏区的政权建设

红都瑞金篇⑦
政权建设 ● 首部宪法 瑞金诞生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革命史上第一部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大纲》),其中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建立的国家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讨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织系统
政权建设 ● 人大制度 瑞金发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确立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共包括乡、区、县、省、中央五级。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执行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行使管理职权。执行委员会之下,也设立同级行政机构。
各级苏维埃政府通过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从而形成了完善的政权机构,担负相应的职责,对同级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接受上级苏维埃政府的指导。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民证
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至1935年11月,仅省级苏维埃政权,全国就产生了15个。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为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苏维埃政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它也成为日后新中国采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因此,瑞金也被称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源地”。

▲苏维埃政权选举系统图
政权建设 ● 完善法令 政通人和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先后颁布了10部有关选举的法令。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31年6月5日颁布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这部法令对选举的资格、标准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地主、军阀无选举资格;选举中要求要有15%的妇女当选;工人占比要达到25%等。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是根据这部条例选举出来的。

另一部则是1931年11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简称《细则》)。与之前的法律条例相比,《细则》在选举权、选举经费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例如《细则》规定,凡16岁以上的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不分男女、宗教、民族,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比如,在候选人名字下,要写上“好”“不好”“同意”“消极”,甚至注上“官僚”的字样。这些法令的颁布,让群众得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极大地团结了苏区的广大人民群众。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原件
政权建设 ● 制度保障 风景独好
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苏区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在选举中,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甚至达到了90%以上。劳苦大众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苏区成为当时中国最民主、最进步的地区。对此,毛泽东曾盛赞:“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

有了政权制度的保障,在苏维埃版图内,广大共产党员和苏维埃干部更加忠实地履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政权组织的力量,在中央苏区开展了武装、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建设,有效地改善了人民生活,使苏维埃政府成为历史上空前高效、廉洁的政府,与国民党政权统治下的贪污腐化、民不聊生形成了鲜明对比,呈现了“风景这边独好”的景象。
撰 稿|南方教育科技研究院、瑞金求是教育学院 高级总编 易火君